罗马征服埃及后对埃及罗马化的影响从习惯法开始

发布时间:2025-03-06来源:新闻资讯
罗马征服埃及后对埃及罗马化的影响从习惯法开始

  罗马征服埃及后,面对一系列新的问题,罗马统治者在古罗马已有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以往埃及法律惯例,促就了罗马埃及独特的司法制度。

  埃及、希腊法律在罗马统治时期任旧存在,它们的延续说明其符合当地人们的现实需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埃及法律程序即使与罗马法中的标准不同,但也依然存在,这表明罗马的征服既没有压制埃及法律,也没有压制托勒密统治下共存的希腊法律。罗马帝国时期埃及的合同是按照希腊—埃及的形式签订的,遵循当地的传统,特别是在婚姻、继承和其他私法问题上。一个重要的连续性因素是,法律诉讼仍在继续,就像托勒密时期一样,其形式是向当局请愿,要求对方发出传票。罗马也允许埃及人继续诸如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等习俗,这与罗马的传统和思想观念是格格不入的。

  根据阿梅洛蒂的说法,在罗马埃及,王室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继续存在;他在引用罗马时期的文件时将托勒密的条令作为证据,而且还引用了西西里延续的叶罗内法和埃弗塞纳姆纪念碑所记录的亚洲—希腊式关税规范。而莫德尔采耶夫斯基也认为,在罗马埃及能够正常的看到早期法律惯例的存在。在给亚历克斯德里安的信中,克劳迪乌斯皇帝提到托勒密王朝国王提出的条例、规定在他那个时代仍然有效。王室法令经常在卡托基奇土地的割让中被引用;这可能是关于强制租赁土地的情况,直到哈德良之后才被引用。

  托勒密(甚至法老)条例延续到罗马时期的另一个例子与埃及的牧师和寺庙有关。公元122或123年的文件中引用了一份托勒密国王关于牧师财政特权的非专门性文件。而公元160年的一份文件保留了托勒密市议会的听证会程序,该委员会必须在科普特神庙任命一些牧师。市议会援引公元69或70年的时任特殊金库长官朱利叶斯·利西马科斯关于这一问题的判决,接着又回顾了托勒密王朝国王的法令和各省以前的决定。

  有趣的是,在公元三世纪,有人在一份关于未成年人的请愿书的背面抄写了一封托勒密二世写给军事当局和骑兵的信,据推测,这份文件包括有关卡托基奇土地的条例,但没有人能够解释抄袭500年前旧条例的目的。有些文件可以被认为是罗马法在埃及适用的早期证据,也可以反过来认为,埃及的法律惯例已被罗马法律制度所吸收。

  我们能这样认为,在奥古斯都统治时期,使用希腊语的埃及城市(亚历山大,诺克拉提斯和拖勒梅斯)可能接着使用自己的法律制度,就像近东地区的其他希腊化城市一样,这些希腊城市的法律可能是希腊法规和罗马实施的新法规的结合。但是,自奥古斯都统治以来,埃及的希腊城市可能已经停止制定新的法律,类似亚历山庭这样的公民法律机构在奥古斯都时期被压制或逐渐停用亦是大势所趋。

  虽然托勒密法律的遗存在罗马治下仍有其现实影响,但这并不代表罗马人被动地承认埃及地区境内所有法律对于社会治理尚有多少功效,因而罗马统治者通过划分政治地位将该地区的法律惯例加以区别开来。正是在此因素的影响下,霍拉地区的埃及居民的地位甚至低于各省或外来居民的地位,因此,他们的法律惯例虽然被容忍,但在罗马当局面前没有法律价值。

  根据莫德尔采耶夫斯基的说法,在罗马埃及,当地的权利作为习俗任旧存在,但不被承认为法律,必须归类在实际上的法之下而不是法律上。他认为埃及和希腊的法律惯例首先在私法领域任旧存在,而在公法和司法管理中,与过去的决裂是明显地,罗马法占主导地位。

  罗马政府会依据其统治需要将原有法规加以修改,进而达到其政治目的。在过去的三十年里,学者们接受了罗马统治给司法实践带来重大创新的观点。高级司法官员的职能由新官员、总督和首席法官接管。最高司法权由总督掌握,总督在他的巡回审判立法并且执行司法和另外的事项,在此期间,他和他的工作人员听取了申诉,并对每个机构的官员分别向他们提出的请愿书作出答复。而巡回审判制度显然是随着罗马人的征服而来的,在罗马的其他省份也有相类似的地方,并在整个罗马时期继续存在。

  刘易斯认为奥古斯都对法官学院进行了改革,将其成员从3人减少到2人,尽管这一变化有可能发生在托勒密晚期。罗马政府似乎还压制了劳克瑞泰本土法庭,并在希腊语地区建立了独特的司法制度;尽管如此,劳克瑞泰法庭在晚期托勒密可能已不再使用了。

  相关证据说明,亚历山庭在奥古斯都统治期间继续运作了一段时间,亚历山大公民在司法问题上继续享有特权待遇,就像托勒密时期的情况一样。但是,从托勒密时期接管的所有司法机构和法庭都受制于罗马法庭、总督以及皇帝至高无上的最终司法权。而埃及总督作为该地区的最高长官,在不同时期颁布了不同的法律,以应对具体的法律问题和现实需要。

  总督的法令涉及诸如定期普查和财产登记等事项。总督的法令的主要源自皇帝的指示;这些命令可能是先以拉丁文发出,然后由总督的工作人员翻译成希腊文;它是通过诺姆的斯格拉提格斯和他的秘书进行发布的,他们在诺姆行政中心的最显眼的地方张贴法令,将其在那里放置一至三个月。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类似于所有其他罗马法律的方式,总督的法令在任期结束后并没有丧失效力,其继任者也能够继续引用。

  而一些行政上的变化也似乎影响了法律诉讼记录的风格,从公元一世纪起,法律程序记录是以直接演讲或辩论方式写成的。这一变化可能与奥古斯都时期罗马的拉丁文速记系统的发展有关。据称这是奥古斯都的准文化部长米西奈斯通过他的自由人拉奎拉发明的,并被另一个自由人完善,这个系统有可能起源于早期的希腊语速记系统,但即使不是,它也很快扩展到了讲希腊语的省份。

  罗马法律的引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没有自动地抹掉旧的法律传统,而是在吸收、借鉴以往法律的基础之上,不断地与时俱进,进而为维护罗马人在埃及的统治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从具体的实践过程来看,罗马对埃及的统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等级制度和语言差异的存在,势必会给罗马人的治理带来些许障碍。

  从总督到埃庇斯格拉提格斯层级的行政管理人员都是罗马人,大概在罗马司法权的管辖范围内很熟练。而从诺姆的角度来看,古老的希腊--埃及的法律惯例很可能一直盛行。在埃及,旧的请愿和答复制度仍然是人类能寻求帮助的主要形式,即官方当局对反对暴力攻击的帮助。在奥古斯都时期的纸草中记载,人们向诺姆的财政官员发出的请愿书,要求他派马切罗福洛伊来,就像托勒密时期的情况一样。

  无论是托勒密时期还是罗马时期,反对暴力攻击的请愿书通常都是针对军事官员,他是诺姆的警察局局长。一些来自阿西诺州尤梅里亚地区的请愿书表明,军事官员从提比略统治时期就开始由罗马命名;在公元前13或12年亦或是公元31或者32年的一份文件中,一份因谋杀和暴力攻击而被定罪的人的名单中,有一位科尼利厄斯是一位重要的官员。

  早期的学者觉得,罗马法在埃及的影响是浅显的,至少直到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宪法将公民权利扩大到各省,甚至直到拜占庭时期结束。因此,仅就罗马法的影响来看,或许我们大家可以这样认为,罗马法律最初很可能适用于移居到某省的罗马公民,非常适合于罗马士兵和,或适用于获得罗马公民身份的埃及人,而且在涉及罗马公民和省级居民的案件中也可能使用了这一法律。以后,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趋势的不断变化,罗马法律逐渐适用于各阶层的人们。正是基于这种逐步扩大的普遍适用性,才最后导致了公元212年的卡拉卡拉宪法。

  罗马征服给埃及的司法工作带来了重大变化。在埃及中央,最高司法当局是罗马皇帝指派的具有骑士身份的总督及其助手首席法官和他们一年一度的巡回审判会议。在地方一级,司法慢慢的变罗马化,原有的司法机构仍可在帝国司法范围内运作,最终也会在某一时刻被废止。但毋庸置疑的是,曾经在埃及这片土地上历久弥新的司法惯例依然以新的形式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在这变与不变之间,总有一个连续的法律制度适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人们。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